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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解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2022)
目前,排污企业有两种分类,一种是“重点排污单位”,一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产品类别: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解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2022)
产品名称: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解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2022)
更新时间: 2022-11-24 07:42:26
产品型号: 目前,排污企业有两种分类,一种是“重点排污单位”,一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解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2022)


      导语:


  目前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有“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二者确定的主体不同、规范对象不同。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二者在环境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交叉。本文旨在探究两者之间的交叉关系,希望“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全面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一、“重点排污单位”是否等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目前,排污企业有两种分类,一种是“重点排污单位”,一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这两者是如何确定?又有什么不同呢?

  什么是重点排污单位?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其它重点排污单位5类,每个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重点排污单位。

  什么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如何判断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呢?

  目前新的“排污许可名录”尚未颁布,现有名录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中对三类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一养殖场如果设有污水排口,并且规模化养殖,则属于重点管理类别,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如无污水排放口,尚未形成规模化养殖,则进行登记管理。

  那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中的“重点排污单位”是否等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项目团队未能检索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需要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名单。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气污染物的单位”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可以理解为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废水和废气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需要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根据2021年3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重点排污单位”是否等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答复表示:“两者的确定原则和筛选条件不完全相同,在管理上将互为补充”。

  目前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尚未有明确的政策交叉,这三类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难以达到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要求,但仍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时,会被列入登记管理的范畴。上述三类重点排污单位目前也在逐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畴,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这三类重点排污单位后续逐步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亦是发展趋势。

  二、13%的“重点排污单位”尚未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项目团队为验证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对安徽省沿江五市2021年全部680家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观察,观察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上固废信息公开情况,观察时间截至2022年2月28日。项目团队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建议信寄送至沿江五市生态环境部门,截至2022年5月,收到了五市的电话答复和纸质答复。

  观察发现马鞍山市和池州市的重点排污单位有大气、水、土壤和其他四个类别,安庆市、芜湖市和铜陵市仅有大气、水、土壤三个类别,五市均无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观察发现13%的重点排污单位无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到公开许可信息。根据观察统计,680家重排企业中,593家重点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许可信息公开”栏目中检索到企业的排污许可信息,其余87家重点排污单位检索显示“暂无数据”。

  沿江五市生态环境部门答复情况为:这87家重点排污单位中,有11家因为企业停产或注销,导致没有排污许可;68家是由于企业名称的变更,导致检索不到其排污许可证,主要集中在芜湖市,由于区县行政级别的变化,原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三地,变化为无为市、湾沚区、繁昌区,企业名称随之发生了更改,21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尚未进行更新,导致检索不到其企业;另外8家中,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答复有3家重点排污单位是实行的申报登记管理制度,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答复有5家重点排污单位是实行的申报登记管理制度,没有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观察及答复情况,安徽省沿江五市重点排污单位并未全部办理排污许可证,仍有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

  后续补充观察发现,8个实行登记管理的单位均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见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由于排污量不一定达到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要求,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时难以被重点监管。

  三、“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全面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均具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特点。通过观察发现,目前两者的名单有极高的重合率,绝大多数重点排污单位同样也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两者均要求公开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制度,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是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污染物信息公开的法定平台。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七条规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可见重点排污单位目前即使尚未要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但仍要求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口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项目团队检索发现,河南省印发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明确提到“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目前安徽省尚未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观察发现仍存在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现象,但是随着排污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重点排污单位应该主动申领排污许可证,公开环境信息,尤其是固废信息,促进更好的环境监管。

  通过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观察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答复,项目团队了解到,排污许可制度在近几年逐步实现“从无到有”,后面再实现“从有到好”的转变,通过排污许可证推动网络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全面收集摸清工业排污信息,逐步形成企业自主减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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